一、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禁止规定
禁止无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禁止终止劳动合同:除女职工自己提出或存在严重过错外,劳动合同期满时,应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即婴儿满1周岁之日)。
禁止因“三期”原因解除:任何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均属违法。
二、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禁止规定
禁止安排禁忌劳动: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以下工作:
- 孕期: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密闭空间、高温、噪声、有毒有害等环境下的作业。
- 哺乳期:除上述禁忌外,还包括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可能接触铅、汞、苯、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
禁止降低基本工资或福利待遇:
-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 产假期间(含生育奖励假)、依法享受的哺乳时间等,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禁止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三、关于休假权益的禁止规定
禁止限制或剥夺法定休假:必须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包括奖励假)、产前检查时间、产前假(根据地方规定)、哺乳时间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取消或要求“以事假/病假抵扣”。
禁止将休假与考核、晋升等挂钩:不得因女职工休产假、哺乳假等而影响其年终考核、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
四、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性别歧视:在招聘、录用、岗位安排等方面,不得因女职工处于或可能进入“三期”而予以歧视。
禁止违法调岗降薪:除非与女职工协商一致,且调整对其有利,否则不得单方以“三期”为由对女职工进行不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或变相降薪。
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恢复劳动关系: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经济赔偿金。
- 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 补发工资及赔偿: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除补发外,还可能需支付赔偿金。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刑事责任:如行为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维权途径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拨打12333热线或前往当地劳动监察大队。
申请劳动仲裁:就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法律为“三期”女职工构筑了全方位的保护屏障,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女职工也应了解自身权利,在权益受损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