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对职工年休假的统筹安排责任,以及未休年休假应支付300%工资报酬的法律后果。这是处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基本原则。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处理年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直接依据。它规定了具体的折算方法和支付标准,核心在于根据劳动者当年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折算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年中离职时,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步骤如下:
计算应休年休假天数
- 首先,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其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然后,按照以下公式折算其在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注意: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工资报酬。
-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 计算公式: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 300%
计算示例
假设某劳动者累计工作满5年,全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其在2023年7月1日离职,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为182天(1月1日至7月1日),当年度未安排任何年休假。
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 (182 ÷ 365)× 5天 - 0天 = 2.49天
-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0.49天)不支付,因此应支付2天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假设该劳动者月工资为10,000元,则日工资为:10,000元 ÷ 21.75天 ≈ 459.77元。
-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天 × 459.77元 × 300% = 2,758.62元。
结论与建议
- 结论:劳动者在年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核心在于根据其当年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工资报酬。
- 建议:
- 劳动者: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并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证据。
- 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核算并支付劳动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避免因未支付或支付不足而产生劳动争议,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