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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规,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解答: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比例

根据《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是全国性的法定最低比例。

特别提示:部分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可能在此基础上设定了更高的比例要求,例如一些省市规定为1.6%或1.7%。因此,用人单位在具体适用时,还需查询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以确定适用的具体比例。

二、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费计算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则需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残保金 =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 1.5% - 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公式解析:

在职职工总数: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总和,通常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具体口径以当地规定为准。 残疾人就业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并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人数。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总人数。根据规定,计算残保金时所采用的年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超过部分不计入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公式中的“1.5%”为法定最低比例,如地方规定高于此比例,应使用地方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关键注意事项

计算公式中的“1.5%”:是法定最低比例。实际计算时,应使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比例。 年平均工资的封顶规定:计算残保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部分,不计入计算基数。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不同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免征或减征政策:部分地区可能针对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或特定行业有减免残保金的政策。例如,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所在地的具体优惠政策。 年审申报与缴纳: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达比例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残保金。

四、结论与建议

结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最低比例为1.5%。若未达标,需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缴纳残保金。具体适用比例及缴费细节,请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建议

查询地方规定:立即查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或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比例及残保金征收的具体规定。 核实人数与工资:准确核算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关注优惠政策:了解并争取适用当地可能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及时申报缴纳:严格按照当地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指定机构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缴纳残保金,避免因逾期产生滞纳金或面临行政处罚。

建议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时,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或专业法律、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以确保完全符合地方性规定并妥善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