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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推脱,消费者如何依据新规主张订阅合同公平?

针对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条款推卸责任的情况,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主张合同公平性,具体操作如下: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

  • 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条款如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法院可直接认定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单方解释权),否则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一)》第1条(2022年3月实施)

  •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情形,法院应依法认定无效。
二、主张合同公平的操作步骤 1. 固定证据
  • 保存合同:截图或保存含“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订阅协议;
  • 留存沟通记录:商家拒绝履行的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等;
  • 付款凭证:订单支付记录、发票等。
2. 向商家主张权利
  • 书面函告
    引用《民法典》第496条、《消法》第26条,指出“最终解释权”条款因未公平提示或排除消费者权利而无效,要求按约定履行义务。
  • 示例表述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贵司未对格式条款履行合理提示义务,该条款无效,请于XX日内解决本人诉求(具体说明服务内容)。”
3. 行政投诉
  • 渠道
    向12315平台(全国消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附证据说明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 投诉重点
    强调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
4. 司法维权
  • 诉讼主张
    请求法院确认“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并判令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 法律依据
    援引《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及最高法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第1条。
三、关键策略

主张“未履行提示义务”

  • 若条款字体过小、位置隐蔽、未单独说明,可主张其不构成合同内容。

援引“排除消费者权利”

  • 证明该条款使商家可随意变更服务内容,实质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引用新规强化效力

  • 网络消费新规明确将“最终解释权”类条款列为典型无效情形,可直接用于投诉或诉讼。
四、维权参考案例
  • 典型案例
    某平台会员因“活动最终解释权”被拒绝兑现优惠,法院依据《消法》第26条认定条款无效,判令平台履行承诺。(参考:(2022)京0105民初XX号判决)
总结

消费者需主动引用新规,通过证据固定、书面抗辩、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的组合策略,直接否定“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合法性,迫使商家回归合同义务。法律明确支持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维权成功率较高。